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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64983号“夜醉卜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54:47关于第49864983号“夜醉卜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47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风味便宜坊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冠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沙区初筵私房菜馆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49864983号“夜醉卜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957295号“卜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双方同处一地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4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申请人“卜奎”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两商标并存于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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