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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73066号“新海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36:39关于第43673066号“新海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681号
申请人:刘红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兴安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3673066号“新海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取得“海珠”注册商标,且其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多次恶意抄袭他人品牌,有违公序良俗。二、海珠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的市辖区,属于县级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电子证据:相关品牌网络搜索结果、产品照片;相关网页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是为了自己真实使用而进行注册,并无复制、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合同、协议、发票;相关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 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至少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有第59964742号“新东国”商标、第50080203号“东国·韩”商标、第50582333号“(韩)海菲”商标、第50460411号“韩维诺斯”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海珠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的市辖区,属于县级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调整范畴。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新海珠”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至少申请注册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有第59964742号“新东国”商标、第50080203号“东国·韩”商标、第50582333号“(韩)海菲”商标、第50460411号“韩维诺斯”商标等与他人在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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