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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1377号“雅璇 YA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52:59关于第63111377号“雅璇 YAX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733号
申请人:广州博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1377号“雅璇 YA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6319号“杨兰洗化 YLX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421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21114号“荷香堂 HEXIA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63744号“窈窕雅韵 YAOTIAOYA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64211号“璇雅 XUAN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216148号“雅旋 YA ELEG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947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947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5、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五的权利人已经吊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门市乐淘莎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后名义:广东百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2021年01月14日。成都润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05月13日被吊销。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且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江门市乐淘莎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成都润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其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雅璇”与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璇雅”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雅璇”与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雅旋”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四、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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