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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4260号“你真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47:34关于第63634260号“你真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124号
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麦中香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4260号“你真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194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经在先注册的“你真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请商标仅由文字“你真逗”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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