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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6202号“仕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45:22关于第61006202号“仕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996号
申请人:成都仕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6202号“仕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10175号“芯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13627号“仕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仕心”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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