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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6699号“悠悠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31:11关于第63096699号“悠悠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159号
申请人:上海遥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6699号“悠悠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7610号“悠悠学驾”商标、第39011769号“悠悠停车云平台”商标、第62247812号“悠悠车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悠悠科技”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打印机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修理和维护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D打印机的修理和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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