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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4615号“敦煌国际时装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30:06关于第60494615号“敦煌国际时装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378号
申请人:敦煌丝路风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4615号“敦煌国际时装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83106号“听游敦煌及图”商标、第15804807号“敦煌晾坊及图”商标、第22098097号“敦煌研究院--星空下阐释敦煌”商标、第53142798号“敦煌文旅”商标、第31296076号“敦煌论坛”商标、第47195064号“敦煌博物馆”商标、第31296077号“敦煌艺术”商标、第4984773号“大敦煌及图”商标、第3423803号“敦皇”商标、第50437216号“敦煌画院 DUNHUANG ART及图”商标、第19470256号“敦煌服饰”商标、第10454657号“敦煌研究院”商标、第51110646号“敦煌文创”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十三的所有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置于实际使用中,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工商信息、相关介绍、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十、十三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十、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除引证商标一、四、十、十三以外的其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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