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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90674号“三月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27:53关于第60790674号“三月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46号
申请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0674号“三月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三月三”并非节日名称,不能直接指向壮族传统节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三月三”香烟检索结果、申请人旗下“真龙”、“三月三”品牌系列产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汉字“三月三”。农历三月三亦称“上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2014年起,“壮族三月三”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传统公众假日。申请商标使用在香烟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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