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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9372号“MI FITN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25:43关于第58179372号“MI FITN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833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9372号“MI FI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5444359号“BREEN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77622号图形商标、第7167347号“ZEROTOND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00485号“ADAGIOAPARTHOTELAC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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