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778953号“SO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14:14关于第60778953号“SO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791号
申请人:光洋应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8953号“SO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9896号“sola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8302号“EPS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12984号“SC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205831号“SOLAR JINKO BUILDING YOUR TRUST IN S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005660号“O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818108号“BTO 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694824号“素女坊 SOL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221390号“SOP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58171号“SOLIAR寿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8974745号“BTO 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LAR”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字母组成、呼叫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无线电和电视广告代理提供的广告服务;电视广告;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