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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7266号“永香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08:14关于第63137266号“永香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201号
申请人:宁勇军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7266号“永香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臆造词,寓意独特,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并不具有欺骗性,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及销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永香叶”中的“香叶”,是肉桂树的树叶,常用作调料,指定使用在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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