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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24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3:03:21关于第603324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27号
申请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2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2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2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00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50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10678号“畅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292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12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730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694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撤三决定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经营彩票;书籍出版”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函授课程;培训;教学;讲课;组织和安排研讨会;图书出版;书籍出版”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在“私人保镖;夜间护卫;寻人调查;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六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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