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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1392号“SweetF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50:49关于第63721392号“SweetF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236号
申请人: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1392号“Sweet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76726号“甜蜜的感觉 XIRIN TUY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weetFeel”(可译为“甜的感觉”),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甜蜜的感觉”含义具有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除臭喷雾剂、空气和房间用除臭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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