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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8906号“黄金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2:37:42关于第63528906号“黄金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389号
申请人:松阳县亿丰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906号“黄金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黄金芽”系列品牌的延续所做出的决策,完全是申请人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审慎提出的注册申请,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应当予以保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功能、原料毫无关联,无论是商品本身还是消费者认知两方面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黄金芽”构成,“黄金芽”是茶叶的一种,用于开胃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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