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11944号“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1:09:19关于第62411944号“SYSTE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979号
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1944号“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7467号商标、第59168846号商标、第9608141号商标、第17676496号商标、第3478011号商标、第148393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18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与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联系出具同意书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若无效,将不再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六仍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在“背包”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士兵装备用皮带”。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有关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字母“SYSTEM”及图形组成,其字母“SYSTEM”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六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七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