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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09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1:06:03关于第623209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191号
申请人:科默林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0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08044号“宏昭廷及图”商标、第3754955号“联晟及图”商标、第30573036号“联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合同、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涂层(建筑材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底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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