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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89492号“老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1:03:53关于第41989492号“老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01770号重审第0000000726号
申请人:赖奕威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8999号《关于第38062347号“小鸟音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0376号“老莞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于2022年7月13日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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