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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6176号“捎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0:58:57关于第63456176号“捎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50号
申请人:河北美时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6176号“捎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独创性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区分行业服务提供者的商标职能,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指定使用的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申请人名下已有同时申请的“捎行”系列商标初审公告,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对自身“捎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各商标之间存在稳定的关联性,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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