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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71260号“光头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0:57:51关于第62571260号“光头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870号
申请人:广州朱太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1260号“光头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59616072号“光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1742149号“休记光头”商标、第27474422号“光头”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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