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9220851号“澳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9:13:06关于第49220851号“澳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1698号重审第0000000970号
申请人:皇家澳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1698号《关于第49220851号“澳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2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28922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奶粉;酸奶;牛奶制品;牛奶”商品与第169853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奶粉;酸奶;牛奶制品;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第17789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申请人放弃“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肉”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