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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9523号“WIK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9:11:28关于第59559523号“WI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48号
申请人:威卡亚力山大维甘德欧洲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9523号“WI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弧焊接设备;土方机械;进料器(机器部件);装卸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罩套(机器部件);工业机器人;机床;金属加工机械;移动式起重机;电焊接设备;电焊设备;电焊机”商品申请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35086号“WIKA W PROFESSIONAL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弧焊接设备;土方机械;进料器(机器部件);装卸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罩套(机器部件);工业机器人;机床;金属加工机械;移动式起重机;电焊接设备;电焊设备;电焊机”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0949号“W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WIKA”的介绍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电弧焊接设备;土方机械;进料器(机器部件);装卸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罩套(机器部件);工业机器人;机床;金属加工机械;移动式起重机;电焊接设备;电焊设备;电焊机”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所作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弧焊接设备;土方机械;进料器(机器部件);装卸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罩套(机器部件);工业机器人;机床;金属加工机械;移动式起重机;电焊接设备;电焊设备;电焊机”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0949号“W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弧焊接设备;土方机械;进料器(机器部件);装卸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罩套(机器部件);工业机器人;机床;金属加工机械;移动式起重机;电焊接设备;电焊设备;电焊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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