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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2986号“BA.DE BA 保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9:00:34关于第63182986号“BA.DE BA 保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74号
申请人:狄萨波德药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2986号“BA.DE BA 保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70610号“小保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20721号“一号保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95167号“银保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44430号“大保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631472号“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703204号“一号保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506186号“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642289号“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282712号“B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565920号“B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814786号“BADE 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申请复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经核准已注销;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九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七、九、十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其余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一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均含有“保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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