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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08967号“MAMBA CLAS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40:01关于第61908967号“MAMBA CLAS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115号
申请人:林惠铠
委托代理人:天津知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8967号“MAMBA 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中文含义为“曼巴经典”。目前此商标的门店在福州和厦门已经有多家在正常运营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68826号“曼巴说车 MAMBASAYCAR”商标、第50724780号“BKMAMBA”商标、第25091620号“DETRON MAMBA”商标、第37930205号“MAMBA PRO”商标、第34124295号“M MAMBAT PLAZA”商标、第9111052号“M MAMBAT PLAZA”商标、第43982945号“MAMBA MENTALITY”商标、第9059915号“MAMBAT”商标、第41914627号“MAMBA ART”商标、第58018759号“MAMBA MENTAL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十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MAMBA CLASSIC”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文字“BKMAMBA”、“DETRON MAMBA”、“MAMBA PRO”、“M MAMBAT PLAZA”、“M MAMBAT PLAZA”、“MAMBA MENTALITY”、“MAMBAT”、“MAMBA ART”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运动员的商业管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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