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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2320号“孟母三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23:10关于第61412320号“孟母三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98号
申请人:四川省刻舟求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2320号“孟母三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8830号“孟母三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14747号“孟母三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92940号“孟母三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孟母三迁”与引证商标二“孟母三迁”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孟母三迁”与引证商标三“孟母三醒”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教学;摄影;翻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书籍出版;教学;摄影;翻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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