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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59758号“REEB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7:19:21关于第55859758号“REEB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891号
申请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59758号“REEB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52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撤销决定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地毯、小地毯、垫席、墙纸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地垫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EEBOK”与引证商标“REEPOK”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瑜伽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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