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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1969号“HOT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6:53:52关于第63091969号“HOT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958号
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环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1969号“HOT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86339号“HOTTAP”商标、第42486339A号“HOTTAP”商标、第50445508号“好太太一品 HOTATA”商标、第13589970号“HOTTO”商标、第47091753号“HOTATA”商标、第13424714号“HOTA MARTIAL ART及图”商标、第42411830号“岿瑞KUI R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形成了特定的关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介绍、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OTTA”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教学、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体操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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