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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63582号“汉江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06:51:38关于第58763582号“汉江酒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38号
申请人:湖北梨花村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63582号“汉江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5682号“汉江”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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