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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78286号“东尼 OOKI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48:03关于第63778286号“东尼 OOKI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69号
申请人:广州立铭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永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8286号“东尼 OOK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101272号“东尼;DONI”商标、第11529120号“东尼 TONI T”商标、第8073305号“OK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哔哩哔哩账号截图、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东尼”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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