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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98802号“丹擎医药DANATL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46:57关于第62298802号“丹擎医药DANATL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26号
申请人:北京丹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8802号“丹擎医药DANATL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3867号“HODOGAYA及图”商标、第58443733号“丹擎”商标、第15688727号图形商标、第14865260号“云所YUNSUO及图”商标、第42567942号“殷欣病理YINXIN PATH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保密协议、公司发布的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第42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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