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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0278号“Linklo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42:36关于第63710278号“Linklo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627号
申请人:绍兴利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0278号“Linkl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819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织物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金属棉(太空棉)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5739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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