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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00082号“CSD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30:02关于第59800082号“CSD PA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48号
申请人:北京长阳招商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00082号“CSD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6285号“惠刷及图”商标、第22024471号“饰品会及图”商标、第12244785号“FSSZ及图”商标、第23597519号“申旃Shen Zhan及图”商标、第38312526号“硕顺SHUOSHUN及图”商标、第8649538号“SHANG DING及图”商标、第55833752号“CCDPAR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专用权已经丧失,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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