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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5917号“西城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8:35关于第63745917号“西城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50号
申请人:西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5917号“西城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西城发”是申请人的企业简称,是一个整体,通过增加构成元素“发”字的方式,保持了与地名之间的必要距离,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政府-内部体系”三个维度中均和申请人产生较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代申请人“西安城市发展(集团)”含义已明显高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商标的标识性作用,具有商标法所要求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经作为申请人集团公司的简称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使用,并已被政府部门文件、媒体报道以及相关公众所确认和知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西城发”已经与申请人具有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足以与地名“西城”相区别,并具备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媒体对申请人“西城发杯”的报道、申请人集团介绍手册、内刊、申请人“西城发”企业文化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西城发”中“西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明确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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