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40730号“RENASC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7:29关于第63140730号“RENASC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612号
申请人:唐山雷诺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0730号“RENASC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翻译为“再生,新生,复活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在先注册过“RENASCENT”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ENASCENT”可译为“再生,新生,复活的”,指定使用在洗涤槽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