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768170号“和卤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5:52关于第62768170号“和卤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53号
申请人:义乌市臻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真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8170号“和卤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1441号“卤和LU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别服务来源的能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卤记”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卤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