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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51233号“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08:44关于第60051233号“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205号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1233号“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8653号商标、第224137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运输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87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排行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运输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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