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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9196号“生姜暖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57:05关于第62629196号“生姜暖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78号
申请人:殷丹花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9196号“生姜暖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98270号“生姜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以致于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并不属于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是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的特点而命名的,并不会出现致人误解的情况。已有带有“生姜”或“暖绒”二字商标在24类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毛巾、床罩、被子、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被套、床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生姜暖绒”与引证商标“生姜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生姜暖绒”使用在所申报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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