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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38680号“国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46:07关于第60138680号“国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24号
申请人:振庭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8680号“国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进行了一定的设计,整体使用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在实际的使用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国彩”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的质量、品质等得到了国家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而具有某种国家级质量保证或等级、荣誉的特质,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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