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2021329号“庆粥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39:02关于第42021329号“庆粥大牌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992号
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庆粥今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对第42021329号“庆粥大牌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02528号“大牌档”商标、第15002566A号“大牌档”商标、第3008805号“大牌档”商标、第10887721号“大牌档”商标、第19062574号“大牌档”商标、第19062589号“大牌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大排档”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对“大排档”商标理应知晓,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餐厅门店信息及对应执照、照片;
3、财务审计报告、完税情况证明;
4、2015-2020年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
5、荣誉证明;
6、广告证明、受广泛关注证明;
7、维权证明、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被我局核准注册,我局于2021年6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经分割,现注册号已变更为15002528A。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43类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大牌档”为日常所用的场所名称,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字号的显著部分“庆粥”及“大牌档”文字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