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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0632号“HANG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6:58关于第63430632号“HANG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56号
申请人:河北杭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0632号“HA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创的商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9414号“航怡 HANGYI及图”商标、第35476128号“杭移 HANG YI”商标、第1036015号“HANYI”商标、第43502320号“HANG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早已取得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HANGYI”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部分“HANGYI”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HANYI”,引证商标四“HANGJi”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烟雾探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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