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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2105号“辣辣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0:18:48关于第63022105号“辣辣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75号
申请人:北京华安正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2105号“辣辣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门店宣传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辣辣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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