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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03131号“久乐科技 JIUL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26:50关于第55703131号“久乐科技 JIUL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847号
申请人:武汉久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创业壹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03131号“久乐科技 JIUL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9664号“久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生物磁疗环”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1404号“久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生物磁疗环”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可穿戴式医用生物特征数据监测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身体康复仪;理疗设备”六项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六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磁疗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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