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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3571号“麻山杨府 MASHANYANG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22:24关于第63113571号“麻山杨府 MASHANYANG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13号
申请人:河北远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3571号“麻山杨府 MASHANY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的,有着明确来源及构思,该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沿用多年的核心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起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18327号“麻小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已成功注册第53499452号“麻山杨府”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麻山杨府”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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