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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4747号“拍益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8:16:24关于第63694747号“拍益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076号
申请人:深圳思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4747号“拍益得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44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拍益得”与引证商标“拍易得”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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