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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8662号“亘古 丝路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58:59关于第63308662号“亘古 丝路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061号
申请人:宁夏丝路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诺智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8662号“亘古 丝路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7969号商标、第32982280号商标、第11633190号商标、第171340号商标、第6284588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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