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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15952号“天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51:22关于第60615952号“天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09号
申请人:杨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恒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5952号“天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520450号“天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医院;保健;心理专家”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第18440247号“天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医院;保健;心理专家”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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