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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3236号“KAWA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26:44关于第6373236号“KAWA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8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河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勒玛(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73236号“KAWA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555号决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55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以及撤销复审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股东护照、结婚证;
2、羽绒被实物等照片若干张;
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若干以及银行回单一张。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上):
4、羽绒被实物照片若干张;
5、产品宣传材料;
6、银行电子回单一张;
7、收据一张;
8、银行收款回单两张;
9、备注显示了“KAWADA 枕套货款”、“KAWADA 鸭绒被”字样的发票两张。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仅能表明复审商标具有象征性的使用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复审理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2日在第24类鸭绒被、床罩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0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7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结合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于本案复审期间向他人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冠以“KAWADA”商标的鸭绒被、枕套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鸭绒被、枕套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床罩等商品,与上述鸭绒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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