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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41726号“中财捷 ZHONGCAI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25:05关于第62541726号“中财捷 ZHONGCAIJ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03号
申请人:广东中财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1726号“中财捷 ZHONGCAI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1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24273号“财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74472号“金财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90057号“中 SINO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以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室内设计;服装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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