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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9749号“天太空调 TIAN TAI KONG T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13:38关于第62769749号“天太空调 TIAN TAI KONG
T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14号
申请人:德州天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9749号“天太空调 TIAN TAI KONG T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77045号“天太”商标、第5113366号“沐博士 M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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