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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213720号“热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7:00:34关于第25213720号“热汗”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83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科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洪婷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思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13720号“热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53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淘宝网检索截图;2、店铺经营证明;3、销售记录、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评价等;4、授权书;5、合同、发票、订单;6、检测报告、产品图片;7、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淘宝网上搜索被申请人店铺结果页;2、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被申请人证据4为授权书,授权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3、5为销售记录、订单详情、物流信息、评价、合同、发票、订单,表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多次销售运动衣、T恤、短裤等产品。但部分发票证据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没有相对应的合同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鞋子、袜、帽子商品上的使用。加之证据1、2、6、7中的淘宝网检索截图、店铺经营证明、检测报告、产品图片、公证书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运动衣、T恤、短裤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复审商品与运动衣、T恤、短裤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裤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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