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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1837号“原木日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57:52关于第63301837号“原木日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75号
申请人: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1837号“原木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原木日记”中“原木”是按标准规定或特殊规定截成一定长度的木段,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毫无关系,并未对纸类商品的功能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原木”是指将原条按国家木材标准锯成的一定长度的圆木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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